信件内容 |
一、基本情况我系一外来投资者,有意出资受让贵区目前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权。现该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存在问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包含名称、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不包括举办者变更。有关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有捐资者再出资,可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三、咨询问题如我出资受让该校举办权,按规可以在民政部门通过变更章程的方式,实现在相关法律手续上,我的法定身份的出现。原出资人(自然人)可否不再在章程上出现。广元方面是否也认为只有增加出资人、出资金额的方式实现我的法定身份的出现,而原出资人仍将保留在相关法律手续上?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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