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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广元市利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河道采砂行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秩序,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元市利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为使该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1021日至10月27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广元市利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09014065@qq.com邮箱或者致电0839—3222199

 

 

 

 

 

 

 

 

 

 

 

 

 

广元市利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河道采砂行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秩序,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依照《四川省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编制规程》,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经区水利局同意后,并报市水利局审批,送水利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水利局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严格落实现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采砂现场公示、出入场管理、旁站式管理、环保管理、采运管理单管理、诚信管理制度规定。

    六、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联合监管。构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联合机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巡查,打击非法采砂。依托镇乡村基层组织,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查处乱点乱象。加强与公安、司法衔接,开展好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数、制定措施、集中整治、动真除患、取得实效;强化分类处置,紧盯深挖整治,推动长效常治;加强组织领导,从严从快处置、移交案件线索,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

     七、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加强问题督查督办,强监督指导,加大重要河段、敏感时段巡查频次。区、乡、村各级河长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河长要加大巡河力度,区级河长每月巡河一次,乡级河长每月巡河3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两次,及时发现、制止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八、加强村民自用砂石和集体公益事业用砂的管理。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不超过200方,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区水利局备案,并派人加强现场管理,不得破坏河势稳定,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安全。

    国家财政补助性质的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就地就近采用少量河砂的,由实施业主提出申请并编写专题采砂方案,属地村、社区及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流程如下:先由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区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由区水利局汇总方案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且采用的河砂不得计入原材料成本,但要在工程建设最终核算中体现为国家投入的资源成本。

    采挖情况包括采挖范围、方量、时间、采挖管理责任人等要在村组范围进行公示,采挖完成后要及时平整河道并报区水利局备案。采挖过程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监管。

    九、区水利局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执法力度,加密河道巡查、检查、暗访频次。每月巡河不少于两次,特别是要加强对易发生非法采砂河段的巡查检查。

    十、加强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河道秩序,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水利局及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十一、本制度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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