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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大市民:

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真诚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建言献策,我们将在编制过程中积极予以吸纳。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利州区经济合作中心。

一、公示时间

2023年5月22日至6月23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

 址:http://www.lzq.gov.cn/index.html

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翠云路136号二楼区经济合作中心投资促进股。

电子邮件:17371148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反馈意见)

 话:0839-3267523

 

 广元市利州区经济合作中心

                                  2023年5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加强支持总部企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进、培育、组织认定和资金支持兑现,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做好资格认定、支持资金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工作开展。

第三条 总部企业政策支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按程序兑现。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利州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结算,依法诚实经营,并在利州区依法缴纳各类税收;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中来自利州区外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利州区外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1,且总部企业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5.我区原有企业及在利州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成立的新企业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6.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二)行业条件

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由区农业局牵头研究制定认定标准)

2.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制造、健康医药等新型产业,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由区经科信局牵头研究制定认定标准)

3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其中,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300万元及以上;批发零售业、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200万元及以上;金融服务业,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为金融服务总部企业;住宿餐饮、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教育、房地产服务等其他行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4.建筑类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我区结算的年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由区住建局牵头研究制定认定标准)

5.回归型总部企业。鼓励引导本土优秀企业将其在区外的营业收入纳入利州区统计,并将区外业务的税收缴纳在利州区,且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总部企业申报基本程序:

(一)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底前发布全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及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及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认定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资料审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公示公告。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初审意见,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区政府官网上公示,公示期5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支持新引进、培育总部企业。

(一)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200(含500(不含)万元的,自认定年度起,凡利州区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区外业务对本区财力贡献,前三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60%、50%进行资金支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40%进行资金支持;

(二)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500(含1000(不含)万元的,自认定年度起,凡利州区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区外业务对本区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进行资金支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进行资金支持;

(三)对我区地方财力年贡献1000(含5000(不含)万元的,自认定年度起,凡利州区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区外业务对本区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进行资金支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进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一)经营贡献支持。自认定总部企业次年连续3年通过复核的,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3年获得100万元支持的额外再支持100万元

(二)发展壮大支持。在我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中国制造业企业500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支持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企业办公用房

(一)项目用地保障。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对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在符合相关规划原则下,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将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二)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50万元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一)人才奖励。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且符合公司法认定条件),前两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90%给予资金支持,后三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地方留存部分60%给予资金支持。

(二)后勤保障。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且符合公司法认定条件)的子女在区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入学给予所在区域便利化服务保障,对总部企业人才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区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三)安居保障。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用于人才租住。如无自有人才公寓的总部企业,对其核心高层管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且符合公司法认定条件)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5000(含)万元以上的或对利州具有特殊意义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总部企业支持资金兑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企业可在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次年2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支持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支持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资料审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支持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审查,主要对企业提交的支持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6月底前形成审查意见、支持资金计划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核准意见,提出总部企业支持资金申请报告,提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审后,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总部企业支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必须承诺8年内不迁出利州区,不改变在利州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十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复核资料并报送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复核所需报送材料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并退回已享受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经营期限内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服务范围以及公司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且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总部企业须在年度复核中一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一事一议”方式重点引进的项目,不得与本办法重复享受,按照最优优惠政策执行,同时上述优惠政策年度资金支持总额度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第二十五条 所有支持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支持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两年内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发现并核实提供虚假申报及复核材料的;

(三)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经营期限内注册地迁离我区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变更后不再具备总部企业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五)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异议受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或支持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持有异议的,可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匿名举报,但需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核实异议材料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退回异议材料,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结果反馈:

《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征求意见概况

       为大力实施“五个一”利州现代化建设实践方案,推进利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利州区作为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核心区的优势作用,我中心编制了《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现已征求该区域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6月23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已截止。

二、意见征集结果

       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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