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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招商引资适用政策目录
发布时间: 2016-05-26   来源: 区投资促进局   信息类型: 项目推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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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招商引资适用政策目录

 

一、国家有关政策

1.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逐步实行“先照后证”。(国发〔2014〕7号)

1.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国税函2009203号)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务院令第512号)

3.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物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1〕58号)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发[2007]24号)

3.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办发[2011]45号)

4.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保[2009]295号)

5.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国办发〔2005〕44号)

4.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发〔2009〕41号)

5.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国发〔2009〕41号)

19.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应复垦为耕地。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发〔2014〕127号)

20.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境内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市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国办发〔2010〕58号、国发〔2013〕40号)

21.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价格、土地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国办发〔2010〕58号、国发〔2013〕40号)

二、广元市有关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取消白酒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广府发〔2014〕14号)

(二)要素支持政策

1.对重大产业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无法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安排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依法按规定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府发〔2014〕14号)

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前”的原则,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广府发〔2014〕14号)

3.工业项目“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鼓励其它工业项目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60%,容积率不低于1.0”。(市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修改川府发〔2013〕27号)

4.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对我市列入全省50个重大推进项目地方配套年度计划指标30%,100个省重点支持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地方配套70%。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优先安排重大产业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土地报征、土地征拆补偿、列入供地计划并按政策优先供地。(广府发〔2014〕14号)

(三)税费扶持政策

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金融扶持政策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广府函〔2014〕121号)

积极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我市上市企业和挂牌融资企业进行奖励。

1.“上市”补助奖励。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补助50万元;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受理补助7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补助80万元。(广府函〔2014〕121号)

2.“新三板”补助奖励。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补助50万元;成功挂牌补助70万元;对全市前10户成功挂牌企业,奖励资金企业管理团队10万/户。(广府函〔2014〕121号)

3.“四板”补助奖励。企业在“四板”交易板挂牌后补助60万元;在“四板”融资板挂牌后补助30万元;在“四板”展示板挂牌后补助2万元。(广府函〔2014〕121号)

4.转板补助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补助80万元。(广府函〔2014〕121号)

(五)产业扶持政策

1.对建成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建成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市政府奖励15万元;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主导制订修订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广委发〔2013〕5号)《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2.对企业建成的技术创新平台进行奖励,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奖励5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奖励15万元;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奖励10万元。(广委发〔2013〕5号)

6.各级政府在旅游产业引导性资金投入方面要加大力度,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1%的旅游发展资金。(广委发〔2009〕12号)

7.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金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外,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广委发〔2009〕12号)

8.鼓励景区创A、饭店创星,其标准为:4A级旅游景区10万元,5A级旅游景区30万元,四星级饭店5万元,五星级饭店10万元,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广委发〔2009〕12号)

9.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比照省重大项目用地政策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广委发〔2009〕12号)

10.对已落户我市养老服务业企业,市内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广府发〔2014〕20号)

11.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广府发〔2014〕20号)

12.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广府发〔2014〕20号)

13.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平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一定的运营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行一年并经年检验收合格后,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度按照养老机构成立许可的对应月份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对入住老人且住满一年的床位,给予每张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广府发〔2014〕20号)

14.对引进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的企业修建生产用房,区别于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一切手续从简;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一律免收市、县区两级应收取的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配水配电由县乡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用水用电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农业生产水电价格,自备井取水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水资源费;相关设备按照农机补贴政策给予政策倾斜。广府发〔2010〕5号

15.对引进新建和改扩建的畜产品加工、饲料兽药生产、种畜禽生产等畜牧企业项目,在报批实施过程中减免行政性收费,同时各县区要配套建设“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广府发〔2010〕5号)

16.对市、县区两级政府认定的畜产品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宰杀生猪50万头以上及50万头以下的,分别按国家标准的1/4(即1元/头)、1/2(即2元/头)收取屠宰检疫费;宰杀加工其他畜禽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屠宰检疫费。(广府发〔2010〕5号)

17.对引进的带动能力强,扶贫效果明显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项目贷款贴息。(广府发〔2010〕5号)

18.建立畜牧业发展用地保障机制。各县区要把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纳入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用地需求。在规划建设畜牧集中养殖园区、生态养殖小区(场)时,县区、乡镇政府要遵循“依法、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出租和互换等办法解决养殖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和滩涂等“四荒”地发展畜禽养殖,投资者开发利用“四荒”地从事畜禽生产,可拥有所开发土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对地处偏远无人承包的“四荒”资源,可向投资者无偿提供1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引进的国家、省级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广府发〔2010〕5号)

(六)环境保障

2.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由市、县区核准的项目,除跨县区及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前置要件。(广府发〔2014〕14号)

(七)激励政策

凡引进外商在我市投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各类项目,报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的标准给予第一引资人(或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广府发〔2011〕23号,经市商务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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