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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江河利州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6-18   来源: 区水利局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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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8〕57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要求,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组织划定了利州区段清江河河道管理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1、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利州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清江河利州区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清江河利州区段。干流长度18.2km,起点为利州区宝轮镇石羊村(东经105°32′27.91687″、北纬32°19′1.22599″),终点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东经105°40′22.14585″、北纬32°22′43.67108″)。

2、利州区清江河段河道管理范围:清江河利州区段全线为50年一遇洪水水位。

3、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4、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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