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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3-01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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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4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预征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泉坝村一、二、三组被征地征收户:

为推进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土地37.17亩,具体占用情况如下:

需征收集体土地37.17亩,其中征收荣山镇泉坝村一组集体土地14.37亩(耕地:2.58亩),泉坝村二组集体土地13.43亩(耕地:12.69亩),泉坝村三组集体土地9.37亩(耕地:9.37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广元市则天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广元市利州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泉坝村一组

农用地:14.37亩×5.5万元/亩×35%=27.66225万元

2.泉坝村二组

农用地:13.43亩×5.5万元/亩×35%=25.85275万元

3.泉坝村三组

农用地:9.37亩×5.5万元/亩×35%=18.0372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泉坝村一组

农用地:14.37亩×5.5万元/亩×65%=51.37275万元

2.泉坝村二组

农用地:13.43亩×5.5万元/亩×65%=48.01225万元

3.泉坝村三组

农用地:9.37亩×5.5万元/亩×65%=33.49775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泉坝村一组

耕地:2.58亩×0.2240万元/亩=0.57792万元

2.泉坝村二祖

耕地:12.69亩×0.2240万元/亩=2.84256万元

3.泉坝村三组

耕地:9.37亩×0.2240元/亩=2.09888万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外附属设施等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予以补偿。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由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程序共同委托或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协商补偿。

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

房屋的权属、面积应根据合法产权手续或者划地建房手续确认;对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相关部门启动调查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相关乡镇、村组干部共同确认,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2.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六)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费当月截止。总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超过12个月以上部分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即240元/人·月。

(七)坟茔搬迁

1.选择搬迁至公墓的,由征拆部门按不超过4500元/座补贴坟茔搬迁人,其余费用由坟茔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乡镇具体实施,按平均2000元/座补偿搬迁费用,2500元/座补偿新坟地打造费用,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的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等文件中未明确的设施及坟茔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八)企业搬迁补偿

本次征地范围内需对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企业所属的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价值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支付搬运安装等费用),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征收安置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人数按照人地对应原则,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数量和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业人口数据计算,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安置人员名单,经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报公安、社保等部门办理农转非(村改居)和社会保障手续。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

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登报,中介机构报名提供相关资质。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附着物清表打围工作

附着物清表、场地打围等工作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屋拆除及附属工程控制性单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2〕12号)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东,185839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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