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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利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22   来源: 区林业局   信息类型: 政策解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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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2024年1月1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利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利州区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生态系统持续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回升。与此同时,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也逐年增加,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由于救济机制缺位,受害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矛盾,增强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的客观需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可以给受害群众合理经济补偿,有效缓解人兽冲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利州区为有效破解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关于致害补偿的相关规定,由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利州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和区情、社情、民情,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12月28日经九届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起草过程

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于2023年10月成立了起草组通过对上级的政策解读,结合利州区实际,草拟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至12月先后通过书面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和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开展了专题会议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形成了《实施细则(审议稿)》,2023年12月,经广元市利州区九届区政府常务会第66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7条,涵盖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补偿范围、职责分工、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情形、不予补偿情形、人身伤亡补偿标准、财产损失补偿标准、不予补偿的费用、报告及申请、现场调查、处理意见公示、决定及资金拨付、简易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了获得政府补偿的范围。《实施细则》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明确了补偿与不补偿情形。《实施细则》中第四条阐述了哪些情形下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第五条第五条阐述了哪些情形下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主要考虑到这些情形下的当事人应对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有充分预见,政府没有义务为其所受损害再行买单,这也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三)明确了资金来源。《实施细则》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同时,从利州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农作物、家禽(畜)致害的不同程度来进行补偿费用的核定。

(四)细化了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了补偿主体。对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职责进行了具体细化,详细具体说明了补偿和不予补偿情形。

(五)明确了补偿方式。《实施细则》明确了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保险,即政府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补偿的方式;另一种是政府直接补偿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案件数量,结合现实操作情况作出的规定。从目前开展了补偿的地方实践看,大部分地方采用的是政府购买保险的方式,程序相对更加简便。

(六)明确了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类损害,并就各类损害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补偿标准。其中人身伤亡分为未构成伤残、构成伤残和造成死亡三种情形,财产损失包括造成农作物、林木和苗木损害,畜禽、水生生物损害,房屋、家具、圈舍等合法财产损害三种情形,并参照《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的补偿标准并结合物价变化、我省财政情况等明确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同时,在补偿标准中规定“不低于”补偿底线,为未来提高补偿标准留下空间。明确了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细化了落实具体补偿措施中的赔付情形及赔付比例

(七)明确了定损要求。《实施细则》规定发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受害损失为致害实际产生的损失减去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商业意外险、政府补偿、政府救助等其他方式赔偿、补偿、救助的费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同一损害不得获得重复补偿的原则,否则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会削弱补偿的性质、会扭曲制定补偿目的的本意。

(八)明确了补偿申报程序。《实施细则》设定了致害报告、补偿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复核、决定、补偿资金拨付等环节,确保了补偿工作的合法性、顺畅性、可操作性,确保程序科学、严谨、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合理、可接受。

(九)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细则》第第九条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十)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区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

(十一)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解读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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