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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请求落实残疾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申请书 写信时间 2025-10-23
信件类型 举报 回复时间 2025-11-12
信件内容 退役信息: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退伍,因公7级残疾军人户籍性质:农村户口一、信访事项:1.反映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原民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政策告知义务2.要求依法依规落实因公7级残疾军人的安置政策3.要求补发15年来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和赔偿。二、事实与理由1.2010年退役后,原部队将本人档案及伤残相关手续移交至原当地民政局部门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民政局部门未口头或书面告知本人符合安置等相关政策,最终与其他农村户口退伍战友一同返乡。本人未签署任何放弃安置的协议也未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于15年时间没有收到任何部门单位安置工作通知,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完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安置条件。2.2025 年10月21日本人通过电话咨询利州区民政部门得知2019年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将本人档案移交至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之后利州区退役事务局仍未履行职责口头或书面告知本人符合安置相关政策。3.本人于2025年10月国庆期间通过刷抖音偶然看到了当年的士兵安置条例自己符合安置,然后就专门查阅了当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人因公七级确实完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4.本人在得知此政策后第一时间两次走访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当面向领导咨询,被告知:“农村户口伤残军人不符合安置条件,领导拿着1987 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解释说当时地方没有安置名额,所以你本人也就没有安置资格,也就享受不了相关待遇,并且由于你是农村户口残疾军人,此情况你不符合被安置和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更不符合规定增发抚恤金。还说本人道听途说。”两次回复都一样认为我是农村户口伤残军人按照规定本人不符合安置条件三、政策依据:1.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和1989年7月15日《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条款3.依据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及2011年条例“老人老办法”规定,本人符合安置条件,但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2010年某“保密通知”未提及因公伤残农村兵为由拒绝,且15年间两部门均未履行告知义务。信访请求:1.依法核查本人的安置资格,落实工作安置。2.如无法安置,请书面说明理由。3.请求公开2010年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经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您于2008年12月在利州区赤化镇(现宝轮镇)以农村户籍入伍,2010年12月退伍,在部队因公受伤被评为七级伤残军人,现享受因公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2833元。1989年《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退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身体坚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经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批准,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按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另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规定:“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之要求,您虽为7级残疾军人,但受伤原因为因公,且为农村籍退伍义务兵,故不符合安置工作条件。对于要求公开2010年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的问题,通过查找核实,未查到相关资料,无该安置计划表。按照文件要求,2025年10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于您,您不符合安置条件,无法落实安置政策,感谢您的留言!如果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详询,联系电话:0839——6026993。广元市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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