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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利州区宅基地 写信时间 2025-10-30
信件类型 咨询 回复时间 2025-11-05
信件内容 您好,请问利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房翻建(或危房改造)有哪些政策要求和申请渠道?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经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你所咨询的利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房翻建(或危房改造)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村宅基地,并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管,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申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将旧宅基地交回土地所有权人。属于建新拆旧的,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二)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相关问题的办理要求及相关程序已进行明确规定,利州区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匀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已将相关事项办理要求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于您,感谢您的留言!如果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0839-3242086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详询。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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