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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备注 | 
| 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 4.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30%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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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服务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3.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情况; 4.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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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三条 | 法律服务工作者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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