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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现将《四川大强兴能源有限公司龙潭综合能源站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附表:
用地项目名称 |
用地单位 |
用地位置 |
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证书编号 |
四川大强兴能源有限公司龙潭综合能源站建设项目 |
四川大强兴能源有限公司 |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青龙村 |
11858.65平方米 |
商业用地 |
地字第 5108022025YG0026552号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