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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于”清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类别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适用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 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清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类别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适用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类别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适用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 ||||
|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 ||||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