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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5-08-28 17:36 字体: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元市利州区关于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政策执行流程,明确申报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定义

1.微短剧:指单集时长10分钟以内、每部剧不少于40分钟,具有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视听产品。

2.微短剧产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指在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并实际从事微短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映、技术研发、产业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3.“利州元素”:指剧本内容、取景地、人物设定、故事情节等能清晰体现利州区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如女皇文化、三国文化、红色文化、自然景观等)、城市风貌、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本规程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广体旅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经营合规:申报单位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对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信用良好: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合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政策导向,内容健康向上,符合意识形态要求,无知识产权纠纷。

5.非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微短剧作品、同一技术研发项目、同一产业活动、同一园区基地等)不得重复申报区级财政其他同类扶持资金。同一项目符合本规程多项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见各条款规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项目的,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列有关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优秀剧本创作奖励

(一)扶持条件:

1.创作反映利州题材、宣传提升利州城市形象的剧本。剧本已完成创作并已上线播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四川省剧本创作扶持计划;

2)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微短剧+”行动计划推荐等有关目录;

3)入选四川省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跟着微短剧游四川、省文艺精品扶持等有关目录。

2.剧本版权方或备案方为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同一剧本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3.作品获得四川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二)扶持范围:

剧本研发成本,包括剧本创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成本、版权购买及使用费、版权登记保护费用、实地采访调研费用、会议及差旅费用等与所申报剧本的创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扶持标准:

1.入选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工程”并上线:补助≤15万元/部。

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

2)微短剧制作成本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最高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2.入选广电总局“原创征集展播”或“年度推优目录”等,并上线:补助≤10万元/部。

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2)微短剧制作成本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最高给予8万元扶持资金;

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最高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3.入选四川省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目录、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跟着微短剧游四川、省文艺精品扶持等有关目录并上线播出的。

一次性给予剧本版权方不超过5万元扶持资金。

4.同一家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报1个微短剧项目参评优秀剧本,评审通过后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个剧本同时满足上述1-3条申报条件中两条以上的,只需申报一次,评审通过后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四)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项目入选所属目录证书或证明、微短剧原剧本、剧本著作权证书、微短剧成片(U盘拷贝或光盘拷贝)、放映备案证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节目登记备案号》《平台节目备案号》等)、各平台播出量数据截图及播出平台连接、利州文化元素说明材料、项目投资审计材料等材料、其他微短剧制作播出相关材料等。

(五)评审方式:

专家组评审。

第七条 项目投资扶持

(一)扶持条件:

1.作品由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担任发行方/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并作为申报机构。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2.作品已获得四川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唯一节目登记备案号等,并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3.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上限30万元。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抖音、快手、B站、支付宝等头部平台播出,上线3个月内总播放量≥500万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扶持标准:

1)合计播放量达到500万次的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2)合计播放量达到1000万次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3)合计播放量达到1500万次的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

4)合计播放量达到2000万次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5)合计播放量达到2500万次的给予25万元扶持资金。

6)合计播放量达到3000万次以上的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三)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微短剧原剧本、版权证书或版权说明、微短剧成片(U盘拷贝或光盘拷贝)、节目登记备案号(《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节目登记备案号》《平台播出号》等)、各平台播出量数据截图及播出平台连接、项目投资投资审计报告、利州取景拍摄地相关佐证、利州文化元素证明材料。

(四)评审方式:

专家组评审。

第八条 鼓励取景拍摄

(一)扶持条件:

1.单部作品在具有利州区标识性的场景现场取景拍摄不少于5处;

2.作品对利州区城市形象提升和旅游宣传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展示利州积极正面城市形象、在国内外主流社交媒体产生较高讨论度、有效推动取景地成为热门打卡点、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利州文旅产品或服务等;

3.作品获得四川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等,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后获得微短剧板块热度年排名前100名;

4.申报单位为作品的版权方/备案方/承制方/出品方。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二)扶持范围

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扶持标准

根据评审结果,分档次给予最高2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剧本研发和制作费用合计金额的20%

1.项目主要取景点在利州,剧情内容、台词等明确出现利州元素,展现利州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2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4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2万元扶持资金;

2.项目主要取景点之一在利州区,剧情内容、台词等与利州区相关,展现利州区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3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5万元扶持资金;

3.项目在利州区取景,展现利州区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2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万元扶持资金;

4.项目在利州区取景,展现利州区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1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5000元扶持资金;

(四)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综合传播热度(播放量、热搜次数)、美誉度(媒体评分、观众评分)、各平台播出量数据截图及播出平台连接、利州文化元素说明材料、取景拍摄地相关凭证(含合同、支付凭证或协助拍摄相关文件);放映备案证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节目登记备案号》《平台节目备案号》等)、版权证书、上映播发情况数据截图。

(五)评审方式

专家组评审。

第九条 鼓励文化出海

(一)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作为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发行方在海外发行播映微短剧产品,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2.项目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对于传播中国文化、讲好利州故事有积极促进作用;

3.项目音频或字幕至少有一项使用外语。

(二)扶持标准:

1.对满足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由我局推荐申报,获评后给予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10万元、重点项目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2.因文化出海,产生的译制费用可补贴50%,单个作品最高扶持资金15万元;

1)译制费用达到150万的,单个作品补贴15万元

2)译制费用达到100万的,单个作品补贴10万元

3)译制费用达到50万的,单个作品补贴5万元

4)译制费用达到25万(含)以下的,单个作品补贴2万元

3.在海外发行的,按海外发行收入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

1)海外收入≥150万元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2)海外收入≥1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3)海外收入≥50万元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4)海外收入≥30万元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以上两项资助可同时申报,如同时获评则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

(三)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需提供翻译合同、费用发票、海外发行证明、海外平台分账报表、收入银行流水、利州文化元素说明材料、项目投资审计材料、 播放量相关佐证材料、版权声明书、平台上线播出证明、上映播发情况数据截图、利州文化元素说明材料、利州区交税凭证等材料。

(四)评审方式:

专家组评审、文广体旅局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条 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扶持

(一)扶持条件:

1.申报项目为产业园区/基地等产业集聚空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项目运营单位为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产业空间运营的企业或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建筑面积和已入驻微短剧企业数满足相应条件,对促进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为从业企业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

2)项目为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10家;

3)项目属于微短剧主题产业园,满足有关部门对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要求,经上级有关部门评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二)扶持范围: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的,对项目相关建设、改造提升、公共平台研发和人员、宣传推广等运营管理费用进行资助;

2.项目属于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对项目相关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进行资助;

3.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标准: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的: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企业不少于20家,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

2)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8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

2.项目属于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10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

3.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最高扶持10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最高扶持80万元。

(四)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立项与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证明、建设施工许可相关证明、竣工验收与运营许可相关证明(营业执照需包含 影视基地管理、场地租赁、影视设备租赁、文化活动组织等)、产权证明、税务登记证、影视行业专项许可相关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微短剧协拍服务备案、年度公示、版权保护机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环境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场地运营情况、影视企业入住名单及服务合同、交税材料等。

(五)评审方式:专家组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微短剧技术研发创新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研发项目主要应用于微短剧产业(如:创作工具、平台系统、出海应用、互动剧技术、SaaS服务、AI应用、VR/AR应用等)。

2.项目已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需提供用户证明或使用报告)。

3.申报单位拥有项目核心知识产权(如专利、软著等)。

4.项目对提升微短剧制作或推广效率/质量有显著作用(需提供对比说明或用户反馈)。

(二)资助范围:

与项目相关的建设投资、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研发、人力、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费用。

(三)资助标准:

按企业申报项目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需专项审计)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清单:

1.项目研发计划书、技术方案、创新点说明。

2.项目成果证明(软件系统截图、演示视频、专利/软著证书等)。

3.项目投入使用证明(用户合同、使用报告、后台数据等)。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区文旅体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上年度及前一年度研发投入,计算增量)。

(五)评审方式:

专家组评审、文广体旅局组织专项审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文广体旅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方向、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区文广体旅局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内容齐备性和真实性、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失信行为等情况(评审组有权要求提供其他关于微短剧制作播出相关的材料),并于30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组织进一步项目评审或核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的, 区文广体旅局应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扶持计划类别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需进行审计的,应组织专项审计工作;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应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区文广体旅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审核或评审、核查结果,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对已通过相关程序核定或认定且无须再次评审或核查的项目,直接以核定(认定)文件或审核结果作为依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区文广体旅局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部门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由区文广体旅局集体决策审定。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名单应在区文广体旅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别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扶持范围。对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对不予扶持的项目,区文广体旅局应及时反馈不予扶持的原因。

第十七条 区文广体旅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在获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区文广体旅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评价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区文广体旅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助资金的,由区文广体旅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申报单位或项目因意识形态或知识产权等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规程执行期间,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支持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与《通知》执行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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