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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5-11-06 09:56 字体: [ ]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场主体: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4月16日起印发实施,现予以转发。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国家发改委公布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504/t20250424_1397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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