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广利集征〔2019〕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东升村2、10组;下西坝街道建设村1、2、3、6、7组;河西街道江南社区4组,龙泉社区3、4组,杨家浩村1、3组;回龙河街道群心村1、5组集体土地共8.1927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7日批准,批准文号为川府土〔2019〕536号。
二、批准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镇 (街道) |
村 (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
盘龙 |
东升 |
2 |
0.0108 |
0.0108 |
|
|
|
0.0108 |
|
|
10 |
0.3567 |
0.2887 |
0.1710 |
|
|
0.1177 |
0.0680 |
|
||
下西坝 |
建设 |
1 |
0.5510 |
0.3868 |
0.2492 |
|
0.0662 |
0.0714 |
0.1614 |
0.0028 |
2 |
0.5412 |
0.5412 |
0.3205 |
|
|
0.2207 |
|
|
||
3 |
0.3270 |
0.3270 |
0.2017 |
|
|
0.1253 |
|
|
||
6 |
0.8305 |
0.8011 |
0.4156 |
|
|
0.3855 |
0.0294 |
|
||
7 |
1.2402 |
1.1484 |
0.8105 |
0.0301 |
0.0022 |
0.3056 |
0.0918 |
|
||
河西 |
江南 |
4 |
0.0806 |
0.0694 |
0.0262 |
0.0066 |
|
0.0366 |
0.0112 |
|
龙泉 |
3 |
1.6257 |
1.6199 |
1.1067 |
0.1346 |
0.0772 |
0.3014 |
0.0047 |
0.0011 |
|
4 |
0.6180 |
0.5832 |
0.3625 |
0.0803 |
0.0145 |
0.1259 |
0.0348 |
|
||
杨家浩 |
1 |
1.1540 |
1.1155 |
0.7130 |
|
0.1340 |
0.2685 |
|
0.0385 |
|
3 |
0.1925 |
0.1913 |
0.0921 |
0.0011 |
0.0191 |
0.0790 |
|
0.0012 |
||
回龙河 |
群心 |
1 |
0.0325 |
0.0325 |
|
|
0.0325 |
|
|
|
5 |
0.6320 |
0.3800 |
0.2740 |
|
|
0.1060 |
0.2435 |
0.0085 |
||
合计 |
8.1927 |
7.4958 |
4.7430 |
0.2527 |
0.3457 |
2.1544 |
0.6448 |
0.0521 |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街道办事处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果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计算,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盘龙镇、下西坝、河西、回龙河大春1344元/亩、小春896元/亩。
(三)经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了专业蔬菜队证书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其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85%计算。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广府发〔2018〕1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九、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