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现将《川陕甘(广元)利州区工业园区绿色食品饮料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附表:
用地项目名称 | 用地单位 | 用地位置 | 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证书编号 |
川陕甘(广元)利州区工业园区绿色食品饮料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区) | 广元市利兴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工业园纺织大道西北侧 | 36123.9平方米 | 工业用地 | 地字第5108022025YG0021529号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