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25年6月13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因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构(建)筑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涉9栋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界限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三、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补偿(详见附件1)。
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上西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全部征收完成之日止。
签约期限:自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公示并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六、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突击装修,不得新栽、移栽、抢栽苗木及其他附着物,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附件:1.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及用地界限图
附件1
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实施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规〔2025〕2号)《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上西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涉9栋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界限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的所有房屋、构(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调查登记。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按规定要求公示。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四)房屋认定。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现状登记并报广元市利州区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依法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出具书面认定和处理结论,并按规定要求公示。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单位)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核意见。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按《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规〔2025〕2号)规定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征收时的重置价补偿,但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
(五)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按一套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前,对已经依法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改变住宅房屋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所在地利州区(城镇规划范围及其他区域)唯一住宅,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4.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经住建部门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住宅×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在提供相关合法经营手续后,按以下规定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营业用房按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
6.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并自愿使用房票购房的,按照《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规定执行。
7.天然气、通信、空调移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的补偿。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应安装入网等凭证据实补偿。
五、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及占地面积大小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评估。
(二)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三)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内容以及注明收费标准、委托日期。
(四)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实地查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六)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七)提交与送达评估报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应履行签收手续。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八)评估结果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规定处理:
1.申请复核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申请鉴定。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级以上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3.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处理。
六、征收实施时间、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及搬迁期限
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套(间)房屋的,其房屋补偿须合并计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范围内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一户认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公示并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三)搬迁期限。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七、签约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补助;
(二)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三)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奖励,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四)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不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五)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八、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所载产权人进行补偿,没有产权证的,按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1.被征收人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的。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被征收房屋相关合法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既不向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也不登报声明作废的,由征收部门直接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测绘、附着物调查、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完结证明文件。
(四)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拆除门窗等其他附属物以及改变原房屋结构。
(六)被征收人应协助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广元市城乡更新公司按程序实施拆除。
(七)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广元市留置中心配套用房及外查工作点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及用地界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