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6-24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安排(检查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
(建议)

能否

预约

备注

法律效
力位阶

依据内容

1

开展食品安全抽检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股

1

1

2

对特种设备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使用等单位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管理方面检查;2.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检查;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在用特种设备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

1

3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质监股

1

1

4

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政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企业营业执照和名称使用情况,经营期限与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情况,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以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登记注册股

1

1

5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部门规章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与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登记注册股

1

1

6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等活动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化股

1

1

7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化股

1

1

8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化妆品经营企业

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化股

1

1

9

对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区内商标代理机构

部门规章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1.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日常代理行为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1

1

10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区内商标使用单位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商标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1

1

11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区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企业

部门规章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加强区域品牌建设,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协同发展。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加强使用管理,实行严格保护,提供公共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 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 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 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1

1

12

对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区内产品专利使用单位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1.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 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专利申请标记或其他不 规范行为。2.产品专利宣传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情况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1

1

13

对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区内产品专利使用单位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1.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有伪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编造不存在的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专利文书。2.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 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纂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说明书、权利 要求等内容的情况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1

1

14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抽查

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1.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2.企业自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1

1

15

对网络经营的监督检查

网络经营主体

部门规则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公安部门、网信部门

1

1

16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部门规章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公安部门、网信部门

1

1

17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各类市场主体

部门规章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组织、实施合同监督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1

1

18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活动经营者

法规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股

1

1

19

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器具使用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标计股

1

1

20

计量单位使用情 况专项监督检查

文化教育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标计股

1

1

21

能效标识计量专 项监督检查

销售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标计股

1

1

22

水效标识计量专 项监督检查

销售企业

部门规章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标计股

1

1

23

检验检测机构监 督检查

已获资质认定检验 检测机构

部门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标计股

1

1

24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抽查

全区在“全国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标准文本以及有关标准的实施文件和原始资料并对被检查者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标计股

1

1

25

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抽查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股

1

1

26

肉类制品生产企业

本区肉类制品生产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股

1

2

27

“校园餐”食品生产供应企业检查

“校园餐”食品生产供应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股

1年2次

28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本区食品生产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股

1年2次

29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

集中供餐单位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产股

教育、卫健、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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