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06-2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利市监罚送告〔2025〕2号

四川省和联胜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32家公司(名单见附件):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市监处罚〔202586-317),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靖、尚元波 0839-3365873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村三组曙光街45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市监处罚〔202586-317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利市监处罚〔202586-317

四川省和联胜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32家公司(名单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局对四川省和联胜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32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我局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并收集公司登记信息,或由相关单位提供材料,并通过税务机关调取纳税情况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2.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3.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规定,2025年4月30日,我局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利市监罚告〔2025〕62-3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名单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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