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于”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类别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适用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
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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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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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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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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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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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类别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适用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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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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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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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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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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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类别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适用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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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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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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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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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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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