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网上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现场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无 |
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
无 |
|
|
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