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要求,现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一、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利州区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
二、适用情形及规划许可
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本通则条文规定或控制图则核发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可依据规划许可进行分期建设。
三、底线管控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广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利州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利州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5.53平方千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2.59平方千米,具体保护范围以最新启用的调整或核实整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为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相关政策文件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二)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传导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为20.88平方千米,主要涵盖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极重要极脆弱区域,包括四川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黑石坡省级森林公园、四川嘉陵江源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南河国家湿地公园、四川省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四川天曌山国家森林公园。具体保护范围以最新启用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图斑为准。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各类人为活动应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要求,且涉及在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缓冲区等特定区域进行的人为活动和建设开发,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历史文化保护线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毗卢寺遗址、宝轮船棺墓群、川陕省赤化县红军医院旧址、瓷窑铺遗址、大石村红军石刻标语、观音岩石窟、郭家沟墓、恒侯庙滚龙石柱、红军强渡嘉陵江须家河渡口、嘉陵江铁桥、魁星楼、来雁塔、龙潭河大桥、清江红军井、冉氏墓群、神仙桥、乌龙堡战场遗址、小稻村字库、元山观红军战壕、张家坡遗址等20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白朝乡新华村、白朝乡月坝村、大石镇金龙洞村、大石镇石笋村、金洞乡龙洞村、金洞乡清河村、金洞乡水磨村、荣山镇宋坪村等8处省级传统村落,荣山镇张坝村、大石镇高坡村、大石镇冠山村、金洞乡桂花村、金洞乡金龙村、金洞乡站湾村、金洞乡田沟村7处市级传统村落。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广元市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划进行保护管理。建立历史文化保护线的定期评估与更新机制,新编制或更新维护相关保护发展规划后,应及时增补、更新相应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
(四)地质灾害防控线
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地质灾害防控线划定要求,将利州区高危险区范围划定为地质灾害防控线,面积共373.59平方千米。相关建设活动原则上布局于地质灾害防控线外,确实无法避让的,需进一步开展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及地质灾害评估,将地灾评估及地质勘查结论作为规划选址的前置条件。
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进行管控,对高和极高风险区的承灾对象实施避险搬迁或工程治理,对中风险区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综合整治。在进行具体规划建设时,应避让地质灾害高和极高危险区,对中危险区要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后,方可开展建设;对低危险区,要按规定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后,方可开展建设;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禁止建设。
(五)洪涝风险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洪涝风险控制线,按照省、市、县相关防洪规划和法规对嘉陵江、南河、白龙江、苍溪河、大窑沟河、隔闹河、繆家河、泡石沟、平溪河、青新沟、清河、清江河、射箭河、双河、泗河子河、西北河、长滩河的洪涝风险控制线进行管控。未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的河道与水库,应根据其防洪标准在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中划定落实。
各类城乡建设用地和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避让洪涝风险控制线。在实际工作中若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等需对上述控制线进行调整、细化和深化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相关建设应充分考虑水库溃坝的风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理避让。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落实利州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其中地市级水源保护区1个,为广元市白龙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面积51.83公顷;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8个,涉及白朝乡、龙潭乡、大石镇、金洞乡、荣山镇、三堆镇等6个乡镇,面积136.42公顷,具体范围以相关部门划定的最新保护范围为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进行管控。
(七)重大基础设施管控线
四、建设管控
(一)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各类乡村建设应优先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在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少量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散居农房和农村公益类设施也可申请使用村庄建设边界“留白”机动指标,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建设。其中,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基础设施(如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等),建设前应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可以保留并引导缩减,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
位于观音岩石窟、川陕省赤化县红军医院旧址等历史文化保护线;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四川天曌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的村庄建设边界,还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管控规定。
(二)用地布局指引及建设标准
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用地布局遵循“边界内、项目外、地势平、配套近、少占耕地”五点要求,即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应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避免在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开展乡村建设,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依据各类法律法规要求,对农房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设施农用地等不同的用地布局进行分类指引,并明确相对应建设标准。
(三)土地利用控制
指标控制参考《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和其他山地城市乡村地区的分类管控方式等,对土地复合利用、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和退界等提出明确指引。如:鼓励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可合并建设;农村宅基地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其他各类用地建筑高度一般按不超过15米控制;对农村宅基地、公服设施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存量物流仓储用地等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提出管控要求;明确建筑间距管控要求,明确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后退道路、后退铁路、后退河道和安全防护距离等具体要求。
(四)建筑风貌
利州区乡村地区建筑风格应顺应川北地区山地地形和亚热带雨热同期的气候特点,村民建房应符合《广元市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指引》,各类乡村建筑应延续“青瓦出檐长,穿斗格子墙,悬崖伸吊脚,外挑跑马廊”的川北民居建筑地域传统符号。可采用现代乡土风格、现代田园风格和现代中式风格。
(五)防灾减灾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利州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0.15g、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0s,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一般建设工程按7度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及上位规划,对流经利州区乡村地区的嘉陵江、南河、白龙江、苍溪河、大窑沟河、隔闹河、繆家河、泡石沟、平溪河、青新沟、清河、清江河、射箭河、双河、泗河子河、西北河、长滩河等进行重点设防,按10~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若水利部门对防洪规划进一步修编,则按修编后最新要求执行。乡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结合生态修复加强河流防洪治理。
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5号)《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落实地灾防治要求,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域进行地质详勘以及地灾评估,若本规划与地灾评估及地质勘查结论冲突,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调整,确保用地安全。
五、控制图则
(一)图则编制
由项目用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论证后组织编制控制图则,经村(居)委会审议,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后,在村(社区)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二)图则审批
编制或修改控制图则应依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通则条文规定进行规划符合性和合理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图则集,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数据要求
控制图则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结合不低于1:2000实测地形图,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的工作底图。
附件:“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