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6-01-05  来源: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4号

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街道办事处文昌社区1组、莲花池社区3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项目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莲花片区配套道路工程用地项目共需征收集体土地30.31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征收文昌社区一组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30亩。其中:农用地12.09亩(耕地8.83亩,其他农用地3.26亩);非农用地0.21亩。

2.征收莲花池社区三组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8.01亩。其中:农用地16.80亩(耕地7.74亩,其他农用地9.06亩);非农用地1.21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081产业新城支路路网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十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东坝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送东坝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文昌社区一组合计26.5058万元,其中:

耕地:8.83亩×6.21万元/亩×3519.1920万元;

其他农用地:3.26亩×6.21万元/亩×357.0856万元;

非农用地:0.21亩×6.21万元/亩×0.5×350.2282万元。

2.莲花池社区三组合计37.8298万元。其中:

耕地:7.74亩×6.21万元/亩×3516.8229万元;

其他农用地:9.06亩×6.21万元/亩×3519.6919万元;

非农用地:1.21亩×6.21万元/亩×0.5×35%1.315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文昌社区一组合计49.2251万元,其中:

耕地:8.83亩×6.21万元/亩×6535.6423万元;

其他农用地:3.26亩×6.21万元/亩×6513.1590万元;

非农用地:0.21亩×6.21万元/亩×0.5×650.4238万元。

2.莲花池社区三组合计70.2553万元,其中:

耕地:7.74亩×6.21万元/亩×6531.2425万元;

其他农用地:9.06亩×6.21万元/亩×6536.5707万元;

非农用地:1.21亩×6.21万元/亩×0.5×65%2.4421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文昌社区一组

耕地:8.83亩×0.2580万元/亩=2.2781万元。

2.莲花池社区三组

耕地:7.74亩×0.2580万元/亩=1.9969万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按规定程序补偿。

2.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并妥善处理。

3.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以确权登记的权利人和面积确定房屋补偿权利人和补偿面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的权属、面积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村(社)、组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共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经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被征拆房屋依据层高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标准:

1)层高2.5米(含)至3.3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最高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50%计补;

3)层高2.5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层高低于1米的(含),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计补;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补,外楼梯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40%计补。

本条所称层高指“净层高”,即每层楼的地面到同楼层楼顶的垂直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土地征收部门可委托测绘机构对拆迁房屋的面积、层高进行测绘。

4.坟墓搬迁补偿

坟墓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选择搬迁至公墓或自行选址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他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东坝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5.企业搬迁补偿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所属的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支付搬运拆装费用;属于正常生产和经营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征收农村住房的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本项目被征收农村住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本项目征收农村住房全部采取货币方式安置,因安置资格审查审核程序暂未领取货币安置款的人员,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自行过渡。计发范围为经审查符合安置政策应享受货币安置的人员;计发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费当月截止。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临时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上浮20240元/人·月执行。

3.签约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分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的签约腾房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等事项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4.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六、征地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全部被征收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应全部安置。

征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统一采取社保安置。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名单经东坝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区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二)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取货币安置。

2.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干部、村(居)民代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及所在东坝街道办事处等人员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经会审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将申请安置人员在协议中载明,最终安置人员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为准。

3.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莲花片区配套道路工程用地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后,农房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并补偿完毕至农房拆迁人员货币化安置结束期间因新婚和新出生上户的相关人员,具体以安置会审和签订的《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约定为准。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最终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

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选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

本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公布前,因相邻地块建设受影响已实施征收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且执行原补偿政策标准的,可由补偿对象提出申请,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核实。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2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姜平,18981200859;马万春,139812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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