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零八一中学迁建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26号
广元市零八一中学迁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零八一中学迁建项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广元市零八一中学迁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东屏社区二、三组部分被征地拆迁户:
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广元市零八一中学迁建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区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利州区东坝街道东屏社区二、三组集体土地,合计67.29亩。其中:
1.东屏社区二组农用地27.48亩、建设用地30.57亩;
2.东屏社区三组农用地6.24亩、建设用地3.00亩。
(二)征地范围。实际征地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零八一中学迁建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建设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一)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三)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征拆发〔2024〕6号);
(十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
(十五)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8号);
(十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东屏社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1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3.105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
1.东屏社区二组土地补偿费92.9497万元,安置补助费172.6209万元,青苗补偿费3.3024万元,合计268.873万元。
2.东屏社区三组土地补偿费16.8229万元,安置补助费31.2425万元,青苗补偿费1.2307万元,合计49.2961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征收征拆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应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含房屋主体、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附件所列标准执行。被征拆房屋层高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计算补偿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或者书面通知选择安置房)后3个月截止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或房票)或者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安置方案发布生效后1日至10日(含10日)签订补偿协议且主动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400元/㎡的签约倒房奖励;11日至20日内(含20日)签订补偿协议且主动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200元/㎡的签约倒房奖励;21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且主动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100元/㎡的签约倒房奖励;31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需对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移栽,由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依据职能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搬迁菌菇等农产品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坟墓搬迁。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原则上应集中迁移至坟墓安置点,由土地征收部门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实施补偿,涉及需新建坟墓安置点的,参照广元(中欧)国际木材物流园项目明确的方案执行。坟墓管理者自行将坟墓迁移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额外迁移费用。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由东坝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安置方式,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1.征地安置方式。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即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
2.安置人数确定。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
3.安置名单审核审定。名单经东坝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4.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安置人员名单经审定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二)住房安置。本项目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还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上方式之一(即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还房安置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货币安置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8号)执行。
1.拟安置人员确定。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经审查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在安置结束前因婚姻迁入、新生儿登记上户人员和因婚姻随住的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具体人员安置截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拆迁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公告明确。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袁学保,13981268551;向勇,13881279090。
(二)对解释不服的,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区自然资源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梁维,15984456085
九、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
1.本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期满之日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2.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的相关补偿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州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实物及合法经营损失相关补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3号)执行。
3.被征收户投资建设的深水管井,在据实调查的基础上,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按施工工艺标准结合使用年限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4.亭子口库区移民户、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户等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安置房帮扶措施,参照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执行,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