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范围
凡常住户口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的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伤残军人);
(四)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大病住院对象);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城乡低保对象等证件的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
4、民政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