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城镇“三无”人员,具体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镇特殊困难群众。
二、审批程序
由本人户籍地社区负责接受申请、初审和公示,乡(镇、街道)负责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上报。
1.个人申请。享受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待遇,应由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力障碍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可由其他亲属或居民小组代为书面申请。
2.评议。社区在接到申请后,应派出二人以上工作组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形式,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社区组成由委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驻社区干部、居民代表10人以上的评议小组,根据调查结论,对申请对象集体评议,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纳入城镇“三无”人员,评议过程应保留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3.张榜公示。社区将申请人的名单、家庭基本情况、居民小组评议结果等在社区务公开栏公开5个以上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异议的,要再次核查;无异议的,社区出具公示证明,并将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4.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申报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再次核实申请人相关情况。经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评议小组申请合格的对象,要在街道(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5.审批认定。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批准认定,并通知其所在街道(乡镇)。认定对象所在的社区将认定对象名单再次张榜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纳入城镇“三无”人员进行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