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发〔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4日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住房建设风格风貌,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类用房(含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等住房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与农村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和村民超出农村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同一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修建房屋等。
(二)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铁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须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三)集约节约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
(四)标准统一原则。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所取得的乡村规划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年。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新建住宅建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拆旧,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应交由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宅基地、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辖区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审核审批;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村容村貌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六)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开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牵头乡镇(街道)相关工作部门,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协助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接受区自然资源分局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
第九条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根据本村规划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
(四)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
(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五)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六)牵头开展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四)对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指导乡镇(街道)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依法处置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善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编制并推广使用符合全区实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加强住房风貌管控;
(四)负责村镇建筑工匠和住房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住房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区水利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区林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工作。
第三章 分区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利州区行政辖区划分为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又划分为主城区和非主要城区。利州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中心城区村民建房按禁建区、控建区、适建区进行管理。村民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必须服从城乡空间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
禁建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道路、管网、河堤、绿地、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文物保护区、特殊用地保护区和整宗成规模建设用地等功能性区域。
禁建区内原则不划地自建,原则禁止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
控建区:不影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区域,经过论证可以作为拆迁安置的区域。
控建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或片区建设性控制规划审批建设。
适建区:主要集中在统筹发展区域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与统筹发展区域之间的城乡结合部。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应符合经批准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分区控制的具体要求:
禁建区内停止审批农房建设活动。
控建区内的建设活动按照“四统”(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风貌、统一监管)的原则控制性建设。
适建区内根据乡、村规划,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风貌、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实施。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无宅基地的;
2.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住房不能安置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街道)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本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7.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一户多宅”和已有宅基地住房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三)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六)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建设选址、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严禁到农村建房。对统转未统征土地上的居民,无房居住,确有资格申请建房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章 选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服从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村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住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截洪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组道路3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县道公路两侧50米以上;
(二)铁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堤身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指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四)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并且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出具报告;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控制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以上;
(六)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及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距离要求,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埋地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为中心点,半径25米范围外(重要公共建筑应在半径50米范围外);汽车LNG、CNG加气站安全距离为以站内LNG、CNG各工艺设备为中心点,半径35米范围外(重要公共建筑应在半径80米范围外);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七)高压线走廊两侧、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线路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一)在历史文物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申报和住房建设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四)住房建设施工设计图或通用图(2层以下含2层);超过2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6米跨度及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示材料及佐证资料、建设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其他需要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审批用地建房方式:
(一)主城区内原则上禁止划地自建。主城区内的控建区、适建区村民可进行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统规自建。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风貌、统一监管的原则控制性建设。当申请户数超过3户即可进行统规联建。
(二)主城区外中心城区内的控建区村民建房方式为统规联建和统规自建。适建区可划地自建,鼓励进行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当申请户数超过3户即可进行统规联建。
(三)中心城区外(非中心城区)的村民建房可为划地自建,鼓励进行统规联建和统规自建等。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审批用地建房申报程序:
(一)个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1.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是否经村委会审核公示等,并将申报材料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2.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符合要求的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文物、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综合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街道)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从乡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村民进行实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及时向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必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一到场);
(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三到场)。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复耕并交由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房户选用符合本区域风格风貌规划要求的通用设计图集,不选择通用图集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
第三十六条 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住房承建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住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住房承建合同和安全合同,对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责。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住建厅《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在开工前,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按各自职能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处置。
第四十条 存在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少建多、擅自移位等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因在宅基地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则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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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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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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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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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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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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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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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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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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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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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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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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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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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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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
地及住
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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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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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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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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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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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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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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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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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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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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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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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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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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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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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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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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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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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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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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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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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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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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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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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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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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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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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 2.否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村民
小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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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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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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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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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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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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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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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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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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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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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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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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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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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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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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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西至:北至: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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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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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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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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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其他部门
意 见
|
|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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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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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