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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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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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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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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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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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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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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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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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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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或者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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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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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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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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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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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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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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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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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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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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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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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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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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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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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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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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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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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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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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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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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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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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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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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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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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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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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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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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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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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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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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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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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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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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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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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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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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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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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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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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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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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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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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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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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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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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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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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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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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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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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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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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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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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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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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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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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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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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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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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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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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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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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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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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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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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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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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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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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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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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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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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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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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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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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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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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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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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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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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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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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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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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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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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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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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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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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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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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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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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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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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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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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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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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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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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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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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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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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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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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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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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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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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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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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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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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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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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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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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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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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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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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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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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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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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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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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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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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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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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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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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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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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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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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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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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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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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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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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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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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