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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15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征地拆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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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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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群心社区二、三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为加快推进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及地类

(一)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详见红线图)。

(二)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河西街道群心社区二、三组集体土地8.80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群心社区二组集体土地1.09亩。其中:农用地0.06亩(耕地/亩)、建设用地1.03亩;

2.群心社区三组集体土地7.71亩。其中:农用地4.45亩(耕地4.15亩)、建设用地3.26亩。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五)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核算标准,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河西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群心社区二组合计1.2075万元。其中:农用地0.06亩×6万元/亩×35%=0.1260万元;建设用地1.03亩×6万元/亩×35%×0.5=1.0815万元。

2.群心社区三组合计12.7680万元。其中:农用地4.45亩×6万元/亩×35%=9.3450万元;建设用地3.26亩×6万元/亩×35%×0.5=3.423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业人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农业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保险费用,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群心社区二组合计2.2425万元。其中:农用地0.06亩×6万元/亩×65%=0.2340万元;建设用地1.03亩×6万元/亩×65%×0.5=2.0085万元。

2.群心社区三组合计23.7120万元。其中:农用地4.45亩×6万元/亩×65%=17.3550万元;建设用地3.26亩×6万元/亩×65%×0.5=6.357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群心社区二组耕地:0/亩×0.224万元/亩=0万元。

2.群心社区三组耕地:4.15亩×0.224万元/亩=0.9296万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程序共同委托或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

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

房屋的权属、面积应依据合法产权手续或者划地建房手续,由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干部共同确认;对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实施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2.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六)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费当月截止。总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超过12个月以上部分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即240元/人·月。

(七)坟墓搬迁方式及措施

1.坟墓搬迁地址及标准:坟墓搬迁地址根据项目坟墓搬迁选址方案,本项目坟墓搬迁选址为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批准的地块作为坟墓安置用地。坟墓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坟墓搬迁要符合现行殡葬政策,提倡绿色生态安葬,严禁毁林葬豪华坟和大坟墓。

2.坟墓搬迁措施:由村(社区)牵头,群众代表(家族代表)参加成立坟墓搬迁小组实施坟墓搬迁,坟墓实行统一选址、统一打造、统一搬迁、统一坟墓安葬标准。新坟地土地占用报批、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进出道路硬化以及绿化等项目产生的费用,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执行,据实支付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等文件中未明确的设施及坟墓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搬迁费用纳入征拆成本。

(八)企业搬迁补偿

本次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企业所属的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支付搬运安装费用;属于正常生产和经营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1.明确人均耕地面积核算依据,即“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原则上应以征地时最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3.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4.被征地村组应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个月内,依法按程序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以便征收部门协助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参加社保手续。非因政府及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地村组不能及时提供安置人员名单,无法及时办理农转非及社保手续的,政府及征收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

5.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剩余耕地数量、剩余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等征地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本项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安置,以组为单位按人均耕地计算转非人员数量后纳入转非安置。

(二)房屋征收安置

1.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规定,市主城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2.符合“货币安置标准一”安置标准的河西街道办事处群心社区为25万/人;符合“货币安置标准二”安置标准的河西街道办事处群心社区为16万元/人。

3.征收部门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代表、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对房屋征收需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经会审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拟安置人员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确定的人员为准,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安置。期间正常婚迁及新生上户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置,新增人员安置截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4.货币安置对象可自愿申购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房源为国成.百合郡,商品房价格参照广元市国际铁路物流园项目执行标准。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

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由被征收对象通过现场投票进行确认,并按照多票中选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名单,最终项目中选机构名单以现场选取确认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准。

(三)房屋拆除安全责任

房屋拆除、打围、建渣清运等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选取具有相关资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应强化安全意识,主动购买意外险种,确保自身和周边行人的安全,承担由房屋拆除引发的一切安全和法律责任。

(四)附着物清表工作

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清表工作,由政府审批同意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边海,1589228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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