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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12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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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34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街道莲花池社区四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集体土地44.14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征收莲花池社区四组集体土地44.14亩。其中:农用地17.46亩(耕地11.53亩,其它农用地5.93亩),非农用地26.68亩(建设用地)。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东坝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送东坝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莲花池社区四组合计64.68万元。其中:

耕地11.53亩×6万元/亩×35%=24.2130万元;

其它农用地5.93亩×6万元/亩×35%=12.4530万元;

非农用地26.68亩×6万元/亩×35%÷2=28.014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莲花池社区四组合计120.12万元。其中:

耕地11.53亩×6万元/亩×65%=44.9670万元;

其它农用地5.93亩×6万元/亩×65%=23.1270万元;

非农用地26.68亩×6万元/亩×65%÷2=52.026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莲花池社区四组:

耕地11.53亩×0.224万元/亩=2.5827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所涉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兑付补偿费用。

(五)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在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由土地征收部门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后,对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实物数量,以现场调查、清点、测量登记并经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复核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

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现行政策标准中未明确补偿名目和标准的附属设施(如:大型沟渠、堡坎、水、电、气、通信、窗帘、太阳能设施设备等),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中“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被拆迁人按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据实补偿。

(六)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签约奖励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2020年市级经营性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奖励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8号)规定,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分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的签约腾房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等事项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2.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3.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七)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小产权房屋补偿

外来人员购买被征地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合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本补偿方案明确的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八)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或相关权利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自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月起,至货币安置资格审查公示之月截止。过渡期限在12个月内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超过12个月的按过渡标准上浮20%即240元/人·月执行。

(九)坟茔搬迁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选择搬迁至公墓或自行选址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东坝街道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按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东坝街道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应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审核,然后再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被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对象从备选库中选取产生中介机构。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选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当前我市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工作中,若在该项目征地批复取得前新政策已出台,则在以民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前提下,执行我市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姜平,18981200859;张程淋,1388128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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