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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促进就业二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5-30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类型: 稳岗就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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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援企稳岗

第一条 稳岗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第二条 社保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按300/月·人发放补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就业帮扶基地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围绕特色产业、非遗等建立就业帮扶工坊,对带动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且每人年内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

二、扩大就业

第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六条 劳务专业合作社补贴。乡镇(街道)劳务专业合作社组织输送劳动力到市内企业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600/人的就业服务补贴。

第七条 转移就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输送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600/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对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市内、市外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分别给予600/人、300/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组织脱贫人口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就业的,给予脱贫劳动者200/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八条 跨省交通补贴。脱贫人口到省外务工,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含旅游船)二等舱和公交长途汽车,可根据票据票价据实给予一次性单程交通补贴。

第九条 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其中,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促进创业

第十一条 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按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每人申报并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2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按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四、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新型学徒制补贴。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方式共同培养学徒;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及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

第十六条 培训补贴。培训取得初级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补贴办法》之外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24课时,经培训合格后,按5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高级270元、中级220元、初级17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2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八条 培训生活交通费补贴。脱贫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40/天·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兜底保障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并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领取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给予公益岗位补贴。村级公益性岗位按不超过100/人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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