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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9合同段临建工程2号钢筋加工厂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5-16   来源: 区水利局   信息类型: 行政许可/处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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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关于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9合同段临建工程2号钢筋加工厂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查<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9合同段临建工程2号钢筋加工厂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请示》(利州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号:510802-20240511-000388)和《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9合同段临建工程2号钢筋加工厂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 )》(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就该工程行洪论证与势稳定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缪家河(雷家河)龙潭乡桃园村段修建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9合同段临建工程2号钢筋加工厂(以下简称 2 号钢筋加工厂)外挡墙,长81m,采用C20砼重力式挡土墙,墙顶宽2.38m,墙高6.5m。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中相关要求,本次2号钢筋加工厂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报告》确定的拟建涉河工程和评价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行洪论证与计算的成果。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防洪综合影响评价的结论

五、基本同意《报告》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和建议。

、建设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河 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 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七、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的明确意见。

八、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征得同意。

九、涉河建设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有效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十一、你公司要强化监管,督促涉河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

附件: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9合同段临建工程2号钢筋加工厂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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