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14号)
《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24年11月4日,经利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决 定
因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涉及四川省广元监狱(机械厂片区食堂、活动室、9-1幢、9-2幢、3幢、6幢、宅楼房7#楼、瑶林堡家属区17幢共8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界报告。
二、征收补偿
按照《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补偿(详见附件)。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五、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因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荣山镇四川省广元监狱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项目涉及四川省广元监狱(机械厂片区食堂、活动室、9-1幢、9-2幢、3幢、6幢、宅楼房7#楼、瑶林堡家属区17幢共8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界报告。
第二条 征收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评估及认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及评估机构选定
(一)评估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划要求等因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
(二)评估基准日
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三)无权属证明的,以现状登记并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评估补偿;对其他建(构)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的成新率评估补偿,但不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政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七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证),其补偿及奖励按照多处房屋(证)的产权总面积合并计算。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一户认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属承租人投资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与附属物应当补偿给承租人。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
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搬迁补助费按产权房屋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
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搬迁费按照10元/㎡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十一条 征收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50㎡计算,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第十二条 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无奖励。
(二)其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以下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腾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本项奖励。(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各类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各类补助和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奖励,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3.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本条第二款其它奖励政策。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所载产权人进行补偿,没有产权证的,按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的。
第十六条 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被征收房屋相关合法权属证明交予登记部门,由被征收人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测绘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完结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产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完交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协助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房屋拆除、建渣清运工作由征收主体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后向征收部门净地移交。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