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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5-06-18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类型: 利州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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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上级要求公开的应急管理相关规章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0839-3372332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文件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839-3372332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839-3372332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0839-3372332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政处罚;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政处罚;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政处罚;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行政处罚;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煤炭开采顺序的行政处罚;对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行政处罚;对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组织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按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行政处罚;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行政处罚;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行政处罚;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行政处罚;对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行政处罚;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行政处罚;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行政处罚;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政处罚;对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行政处罚;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对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的行政处罚;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政处罚;对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行政处罚;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括动成果的行政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等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对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的行政处罚;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扰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并落实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行政处罚;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行政处罚;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政处罚;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行政处罚;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行政处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行政处罚;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行政处罚;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者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或者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或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或者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时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或者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或者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或者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或者存在其他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行政处罚;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未在开展现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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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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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0839-3372332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股

0839-3372332

重大民生信息

社会保障

2024年地灾处置项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其他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自然灾害救援股

0839-3372332

应急管理

《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广元市利州区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利州区应急避难场所点位、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二号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区应急管理局预案管理股

0839-3372332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非煤矿山包保责任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区级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工作制度。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矿安〔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

0839-3372332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839-3372332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其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

发(2019)5号)

其他依据...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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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0839-3372332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之前

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0839-3372332

建议提案

有关应急管理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839-3372332

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

年度目录(动态调整)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839-3372332

政策解读

应急管理行业相关政策、文件、报告、通知关于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的解读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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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

0839-3372332

其他事项

部门工作动态、区委巡察整改结果公开等需要公开的阶段性工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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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

0839-337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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