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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转发《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13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类型: 医疗卫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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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转发《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的

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注册医疗机构,有关行政相对人:

现将《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11项)

2.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12项)

3.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11项)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1

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11项)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

内容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警告

3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罚款

4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5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警告

6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警告

7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

8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警告

9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项

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项

罚款

11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五)项

罚款

2

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12项)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从轻处罚内容

1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2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3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

4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

5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6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罚款

7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罚款

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三)项

罚款

9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五)项

罚款

10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罚款

11

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12

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罚款

附件3

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11项)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减轻处罚内容

1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

罚款

2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暂停执业活动

3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罚款

4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5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罚款

6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7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罚款

8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罚款

9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10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罚款

11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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