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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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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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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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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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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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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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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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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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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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公
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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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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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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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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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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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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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0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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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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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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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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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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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或财政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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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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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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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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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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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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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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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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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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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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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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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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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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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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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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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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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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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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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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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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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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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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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恶意降低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
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拒绝委托人不合理行为出具报告行为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违法或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不予指明或作不实报告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或不按规定执业行为的处罚;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对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执业的处罚;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处罚;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承办或签署法定评估业务及受理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内部管理等方面相关规定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未在授权范围内执业的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处罚;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令第86号规定的、未依照资产评估法、财政部令第86号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获得执业许可行为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行为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不配合财政检查及整改行为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资格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行为的处罚;对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违反执业许可申请、准许、注销相关规定的处罚;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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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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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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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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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股(政府采购监督股)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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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793
0839-33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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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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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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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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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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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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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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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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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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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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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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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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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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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股(政府采购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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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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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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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资产评估协会履职情况,资产评估机构保持设立条件、办理备案、执业质量,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有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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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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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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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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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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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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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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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理;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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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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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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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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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会计股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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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20
0839-33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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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公
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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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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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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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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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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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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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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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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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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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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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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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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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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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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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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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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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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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③政府债务近十年到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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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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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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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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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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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公
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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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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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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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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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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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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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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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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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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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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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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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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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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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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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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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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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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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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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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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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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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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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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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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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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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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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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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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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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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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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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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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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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公
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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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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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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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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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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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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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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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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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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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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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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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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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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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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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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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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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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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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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股(政府采购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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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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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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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检查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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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公
开
事
项
|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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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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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息(代理记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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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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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代账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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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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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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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规会计股
|
0839-33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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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
|
区财政局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规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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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20
|
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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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国库股(政府采购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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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81280
0839-331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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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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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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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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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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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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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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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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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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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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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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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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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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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会计股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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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20
0839-33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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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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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资金总量、资金用途、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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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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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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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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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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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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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3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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