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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5-06-24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类型: 利州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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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市场监督管理涉及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计量、价格、收费、特种设备、标准、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股室

咨询电话:0839337088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市场监督管理涉及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计量、价格、收费、特种设备、标准、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或以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实时更新

人事股

咨询电话:08393286415、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规划信息

年度工作计划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实时更新

相关业务股室

咨询电话:0839337088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注册、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事项

■行政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登记注册股、政策法规股、

咨询电话:08393365873、08393371077、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行政处罚信息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且逾期不改正、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收集适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通过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标示经营者资质方式、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存及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的公示,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对平台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在监管执法活动中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促销行为中优惠承诺、协查义务、奖品赠品、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档案建立有关规定、促销活动中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情形,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或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未按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等682项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第一款条、第五十二第二款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行政强制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策法规股

咨询电话:08393371077、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处罚强制信息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对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垄断行为相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扣押;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场所、设施或财物的查封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财物的扣押

■行政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项第(四)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六)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条(四)项、《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行政强制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策法规股

咨询电话:08393371077、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行政权力

行政裁决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及仲裁检定,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3~5个工作日内

法定公开事项

公共事项

公共服务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方式、消费纠纷受理方式

■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信息形成(变更)3~5个工作日内

市场股

咨询电话:0839337093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3~5个工作日内

财务股

咨询电话:0839337013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3~5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839337013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重大民生信息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涉嫌违法活动场所检查;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执法检查;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场所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抽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无照经营场所检查;传销场所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检查;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核查;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汽车(二手车)市场监督检查;商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网络交易市场监督检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检查;涉嫌垄断行为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检查;对食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计量实施监督检查;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股室

咨询电话:0839337088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次年1月31日前

办公室

咨询电话:0839337088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食品方面信息

食品风险预警交流与提示

消费提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食药综合股、

咨询电话:08393262876、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食品抽检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其他重要信息发布

工业产品质量方面信息

工业产品质量信息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质监股

咨询电话:08393370850、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企业信息

异常名录企业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登记注册股

咨询电话:0839336587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严重违法企业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

■行政法规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其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登记注册股

咨询电话:0839336587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办理结果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咨询电话:08393370883、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行政法规、□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股室

咨询电话:08393370883、08393371077、监督举报电话:08393370837

(2025年6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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