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16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东坝街道东屏社区四组、文昌社区五组、雁栖社区一组,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嘉陵街道千佛社区一组,河西街道龙泉社区一组、三组,宝轮镇清江村集体、一组、二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9月18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或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乡镇(街道)确定的征收工作组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嘉陵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位置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总面积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组
|
1
|
嘉陵街道
|
千佛社区一组
|
0.0473
|
|
|
0.0473
|
2
|
东坝街道
|
东屏社区四组
|
0.3489
|
0.2640
|
|
0.6129
|
3
|
文昌社区五组
|
0.0642
|
|
|
0.0642
|
4
|
雁栖社区一组
|
0.3112
|
|
|
0.3112
|
5
|
河西街道
|
龙泉社区三组
|
0.4995
|
0.1390
|
|
0.6385
|
6
|
龙泉社区一组
|
0.2242
|
|
|
0.2242
|
7
|
雪峰街道
|
樵歌社区雪莲
居民小组
|
0.0170
|
0.3988
|
|
0.4158
|
8
|
宝轮镇
|
清江村一组
|
9.1775
|
2.1932
|
|
11.3707
|
9
|
清江村二组
|
9.5348
|
|
|
9.5348
|
10
|
清江村集体
|
3.2459
|
|
|
3.2459
|
合计
|
23.4705
|
2.9950
|
0.0000
|
26.4655
|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地类及面积详见广元市利州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执行。
东坝街道东屏社区、文昌社区、雁栖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31050元/亩;雪峰街道樵歌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31050元/亩;嘉陵街道千佛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31050元/亩;河西街道龙泉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31050元/亩;宝轮镇清江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7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8550元/亩。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序号
|
被征地位置
|
本次征收耕地面积
|
征地安置对象人数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组
|
公顷
|
亩
|
1
|
嘉陵街道
|
千佛社区一组
|
0.0473
|
0.7095
|
3
|
2
|
东坝街道
|
东屏社区四组
|
0.2466
|
3.6990
|
6
|
3
|
文昌社区五组
|
0.0618
|
0.9270
|
4
|
4
|
雁栖社区一组
|
0.0204
|
0.3060
|
1
|
5
|
河西街道
|
龙泉社区三组
|
0.2414
|
3.6210
|
7
|
6
|
龙泉社区一组
|
0.1939
|
2.9085
|
2
|
7
|
宝轮镇
|
清江村一组
|
5.0699
|
76.0485
|
104
|
8
|
清江村二组
|
3.3177
|
49.7655
|
106
|
合计
|
9.1990
|
137.9850
|
233
|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方式为社保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98户,其中,东坝街道东屏社区四组13户,河西街道龙泉社区三组4户,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25户,宝轮镇清江村一组56户。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上方式之一(即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提供安置房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执行;货币安置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社会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医疗保障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障按《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4〕17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被征拆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按房屋主体补偿费的1%计算。被征拆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征拆推进情况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征地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二)社保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节点确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具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住房安置对象以本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期满之日截止。
(三)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项目若涉及多个批次建设用地,已取得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批复文件但未实施补偿安置的,以本方案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按对应征地批复文件所载明的批次,分别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的相关补偿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州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实物及合法经营损失相关补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3号)执行。
(五)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六)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八)本批次征地批文取得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