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17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大石镇大稻坝村五、六组,金龙洞村二、三、六、八组,荣山镇红旗村三组,雪峰街道金山村一、五、六组,泡石社区村集体和二、三、五、六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9月30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lzq.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位置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总面积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组
|
1
|
大石镇
|
大稻坝村五组
|
1.1159
|
|
0.0045
|
1.1204
|
2
|
大稻坝村六组
|
0.1573
|
|
|
0.1573
|
3
|
金龙洞村二组
|
0.5782
|
|
|
0.5782
|
4
|
金龙洞村三组
|
1.5815
|
0.0084
|
0.0002
|
1.5901
|
5
|
金龙洞村六组
|
0.3708
|
|
0.0047
|
0.3755
|
6
|
金龙洞村八组
|
1.8813
|
|
0.0058
|
1.8871
|
7
|
荣山镇
|
红旗村三组
|
0.2251
|
|
|
0.2251
|
8
|
雪峰街道
|
金山村一组
|
0.4832
|
|
|
0.4832
|
9
|
金山村五组
|
0.4965
|
|
|
0.4965
|
10
|
金山村六组
|
0.0079
|
|
|
0.0079
|
11
|
泡石社区村集体
|
0.1132
|
|
|
0.1132
|
12
|
泡石社区二组
|
0.1763
|
|
|
0.1763
|
13
|
泡石社区三组
|
0.8231
|
|
|
0.8231
|
14
|
泡石社区五组
|
0.0727
|
|
|
0.0727
|
15
|
泡石社区六组
|
0.3354
|
|
|
0.3354
|
合计
|
8.4184
|
0.0084
|
0.0152
|
8.442
|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地类及面积详见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交通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执行。
大石镇大稻坝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7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8550元/亩;大石镇金龙洞村、荣山镇红旗村、雪峰街道金山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2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6000元/亩;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31050元/亩。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序号
|
被征地位置
|
本次征收耕地面积
|
征地安置对象人数
|
乡镇
(街道)
|
村(社区)组
|
公顷
|
亩
|
1
|
大石镇
|
金龙洞村三组
|
0.4721
|
7.0815
|
5
|
2
|
雪峰街道
|
金山村一组
|
0.0149
|
0.2235
|
1
|
合计
|
0.4870
|
7.305
|
6
|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方式为社保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医疗保障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障按《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4〕17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房票)或者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签约、搬迁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期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分时段给予房屋主体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及条件,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具体的办法,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社保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节点确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具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四)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的相关补偿,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州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实物及合法经营损失相关补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3号)执行。
(五)企业搬迁补偿。涉及需对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移栽,由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依据职能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搬迁菌菇、草莓、蔬菜类等农产品种植大棚的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六)坟墓迁移。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原则上应集中迁移。坟墓管理者自行将坟墓迁移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额外迁移费用;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七)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八)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十)本批次征地批文取得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