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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5-12-18   来源: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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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责任主体

盐业管理股

责任事项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监督电话

08395579062


序号

2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具备《安全生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七)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八)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三)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十四)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

(十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十六)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十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十九)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十)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二十一)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二十二)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四)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

此外,还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行业安全的企业其它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股

责任事项

负责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工业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管道企业做好全区过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 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负责节能降 耗、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工作,配合做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经济发展工作。

做好行业内环境保护其他相关工作。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95579062


序号

3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实施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责任主体

信息化和能源保障股

责任事项

负责电力、成品油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管;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牵头制定中、长期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和方案,平衡电力资源;负责电力资源配置和电力市场化交易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和并网管理,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协调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电力、成品油、过境长输油气管线行政执法工作。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95579062


序号

4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类)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责任主体

工业运行与项目投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579062


序号

5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

工业运行与项目投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95579062


序号

6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工业节能监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1.《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9557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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