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7577467X/2025-024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
发文日期 |
2025-06-24 |
发布时间 |
2025-06-24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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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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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目录
广元市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目录
填报单位:广元市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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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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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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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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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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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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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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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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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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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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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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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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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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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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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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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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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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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3.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5.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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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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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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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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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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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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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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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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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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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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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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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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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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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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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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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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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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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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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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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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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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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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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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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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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投诉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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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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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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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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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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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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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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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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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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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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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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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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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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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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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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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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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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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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